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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3)
www.110.com 2010-07-12 11:22

  2、权利性质上的差异

  物权与债权,作为对财产权的基本区分,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具体而言,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则无这些效力。对于债权,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把自己的责任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及效力。物权与债权的这些差异中,当以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的区分为最重要。也就是说,物权的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独立自主地行使其权利——支配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支配而享受其利益;而债权性质上为请求权,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非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不可。例如,物的受赠人,仅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未具体受交付之前,不得支配该物。概言之,物权的本质,在于支配权,债权的本质,则在于请求权。

  3、权利客体的不同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电气、热气、冷气、光和各种能量、能源等,只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一定行为者”,称为给付,“不为一定行为者”,称为不作为[15].给付的场合,其对象又多数是“物”,称为“给付物”。可见,物是民法乃至商法上的最普通的客体。应该注意的是,作为债权的“给付物”的物,既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如向某外国飞机生产厂家订购一架特定型号、特定规格、特定技术的飞机,就是以尚不存在的物作为债权的客体),惟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的客体,如鸦片、海洛因等;而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如前所述,则只能是现实已经存在的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并且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4、主体的不同

  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 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5、所涉及的利益的不同

  物权因为是一种对世权,所以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则不同,它涉及的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虽然也存在三个当事人订立一个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三人负担合同”的情形,但它所涉及的仍然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这样的差异,所以从近代民法起,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债权)采取任意主义。当然,物权采取法定主义还有其他原因,可参考本书第四章第一节。

  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人可以对抗除他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物权人以外的所有的人均为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的义务。亦即,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故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因属于相对权,所以其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故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7、权利效力的区别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基于物权的支配力,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故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平等,均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也无追及效力,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请求该第三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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