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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间(5)
www.110.com 2010-07-13 09:37

三、结局

就在本文修改过程中,法院对此案已经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法院在判决书上指出,“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诋毁原告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也并未发表任何评论以引导听众对原告作出不当评价而降低其社会信誉从而侵害名誉权。”

在法定的15天的上诉期内,原告呼某没有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对于此案的判决,有人提出了疑问,认为它剥夺了政府公务员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使得政府公务员在接受市民监督时失却了对自身权利的必要的法律保障。有人甚至提出,这一判决可能令许多别有用心的人误解为可借由直播节目达到诽谤的目的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是本着更多地保护公民和媒体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利这一原则来进行的,在我国的舆论监督环境还远远称不上完善的现状下,这个判决的积极意义大于其消极影响。

注释:

①《扬子晚报》,2002年11月6日

②⑥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163页、39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

③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54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

④李子坚:《纽约时报的风格》第225页,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

⑤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第1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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