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民事责任体系中,身份权请求权单独对应的责任形式,可以称之为状态责任,或者存续保障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责任行使不同。众所周知,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应该与民事责任体系相对应。而民法的各种请求权基础,包括契约上的请求权,类似契约请求权(包括人损害赔偿责任等),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当前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基本上没有直接承认这样一种基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责任形式,导致的问题是:在民法上,用侵权责任吸纳“状态责任”或者“存续保障责任”,造成体系违反;在民事诉讼法上,缺乏独立的程序来适用,造成起诉、受理、判决和执行等多方面的困难。
第四,近亲属(甚至包括其他亲属)侵害身份权的时候,受害人原谅发生的频率往往很大,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通常是当事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例如,美国学者认为,配偶之间长期存在的各种冲突不同程度的产生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惟有婚内自我解决这些问题才是合乎逻辑的选择。而更为重要的是,夫妻间的这些冲突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已构成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因而自我解决这些日常矛盾不仅与婚姻的性质更为适应,而且一般说来,也是对家庭生活进行社会控制的最有效途径。法律程序的对抗性决定了离婚诉讼的梳理能力比任何其他力量都强。夫妻和谐原则认为,在婚姻内部冲突解决的过程中,婚姻矛盾的自我平息比运用法律手段更有利于尊重婚姻自主权,因为法律诉讼中的固有缺陷很有可能进一步损及婚姻关系。这个时候,伦理规范一般会代替法律规范,这也是身份权请求权适用中的一个特色。在效果上,亲属的原谅容易使亲属关系得以继续维持,甚至峰回路转,使亲属关系沿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正所谓物极必反。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家庭承担了经济、赋予社会地位、教育、保护、宗教、娱乐、爱情等较多的社会功能,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家庭也是社会的组织基础,而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正是基于这些考虑,身份权请求权才往往让位于伦理规范。此外,波斯纳还认为,婚姻关系具有封闭性,配偶在婚姻期间有争议,法院一般不会干预其争端的解决;而配偶双方将不得不努力自行解决。
(三)身份权请求权的基本类型
我们认为,身份权请求权的类型具有特殊性,即除了包含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基于身份权的相对人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即本权利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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