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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10)
www.110.com 2010-07-12 17:12

  综上所述,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可以专设一条做如下规定:管理人因过失造成本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管理人为避免本人身体、名誉或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时,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2.杨振山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3.寇志新主编:《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8 年;

  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 1990 年;

  5.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1991 年;

  9.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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