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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www.110.com 2010-07-12 17:00

  资产公司在诉讼中得知,原大城厂已注销且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全部情况,就已不存在的,农行营业部有弄虚作假和未如实反映债权状况的过错责任。在不知晓债权落空的情况下签订的收购协议应是无效协议。资产公司诉请法院认定无效,农行营业部返还其收购转让债权价款3373000元。

  对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直接牵涉到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在本案审理中,对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一是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已经成立,债权已经转让给资产公司,该协议属诺成性合同,一经签字即成立生效。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资产的有关精神,资产公司就是接受不良贷款的,如果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那么,这就与剥离不良贷款资产的精神相冲突,剥离也就失去意义。

  笔者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一、合同权利业已消灭,不存在转让问题。债权转让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属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即 
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转让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移转。在本案中,让与人农行营业部在债权转让中对让与人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转让其合同权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二是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有可转让性。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缺乏债权存在这个基础,任何债权转让协议都是无效的。从本案证据分析,原大城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严重亏损而停产,上级主管部门经与债权人协商决定改制拍卖企业全部资产,企业资产整体拍卖后,所得价款经上级主管部门与各债权人多次协商,最后形成了关于落实水泥厂拍卖后债权受偿具体金额的会议纪要,会议就受偿的对象和具体受偿金额(债权受偿51%)达成了一致意见,不足受偿部分债权各债权人按各自财务程序冲销,即未受偿部分债权不再清偿;至此,上级主管部门将水泥厂资产整体拍卖后所得价款已全部用于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债权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述行为属对其资不抵债企业的清算行为,该清算行为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经债权人多次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应视为有效。事后,农行营业部已按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形成的内容与新的承债人办理了新的借款转借手续,即履行了会议的意见内容。至此,原借款合同已实际终止,借款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再存在。农行营业部将已经放弃实际上已消灭的债权,再以对价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具有恶意侵吞国有资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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