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利于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破产还债是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主体的合法途径,理性看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债权人来说,其的破产宣告即意味着债权的部分甚至全部落空,直接导致其资产的减少,故其往往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对立情绪。实践中这种抵触情绪外化为对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甚至对受案法院的猜疑、指责、不满。而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案说法,增强沟通,引导债权人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破产还债,在理性状态下展开破产还债程序。另外,因为债权人除了作为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整体共同利益外,因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与固定性,导致各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差异与对抗的性质,在受偿结果上甲债权人针对乙债权人具反比关系。故对个体债权的存在与否、金额多寡、属何性质(涉及有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认定、财产变现的方式上,债权人内部还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征询并听取债权人多数意见,将其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往往能将债权人会议各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在内部,有异议的,还可申请法院复议、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因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与信赖,使债权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内部消化掉,减少对清算组、法院发泄不满情绪的外化表现,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在对破产财产的变现过程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尤为必要。首先,使其对财产的现状、变现难度、操作可行性等有充分了解,在心理上有了切合实际的期待;选择合理的方式变现后,结果也较易被接受,有利于减少误会,因有序、规范、文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否则,债权人对破产财产账面价、评估价与实际变现价之间的差距缘何形成,不可避免地持猜疑、指责态度,抱有不满情绪。另外,在破产实务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别除权的情况,也应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通报,因为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并非就与一般破产债权人无关。现实中,抵押物与抵押债权刚好等值的情况极少,如前者价值大于后者,则多余部分价款应作破产财产;如前者价值小于后者,则剩余债权为破产债权,参与按比例公平受偿。
在认识到债权人会议的现实意义后,如何在实务中进一步规范,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内容真正落实,发挥其作为特殊机构的应有功能,如何理顺法院、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三者之间在整个破产运作过程中的关系,还需我们在实践中作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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