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 票据的变造 >
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负担(4)
www.110.com 2010-07-16 14:33

  4.票据上真实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则(注:当代票据法贯穿的基本原则,见中国《票据法》第6条、第14条、第49条等。),当票据上即有伪造行为又有真实行为时,为保障票据流通的便利,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由真实签章人对持票人负本来应该负的票据义务,不能因为票据上有伪造行为而拒绝持票人的权利主张。某真实签章人负了票据义务后,他可以向在他之前签章的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此依次向前追索,直至最前面的真实签章人。该签章人通常是从伪造人处取得票据之人,也应该是最后的风险负担人。

  (二)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

  当票据被变造(以将票据金额由10万元改写为100万元为例)时,有可能负担风险的当事人有:持票人、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变造前的签章者(或称被变造人)、变造后的签章者等。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100万元来支付对价的,他在事实上不知道、根据他所处的具体情形也不可能知道原来的票据金额为10万元,当该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因种种理由(可能是付款人辨认出金额被改写)被拒绝,于是他便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其前手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则仅依票据上原来的记载事项即10万元承担票据义务。变造之后无人签章,这就意味着持票人是直接从变造人之手接受了票据,同时也意味着无人对剩余的90万元负责。在此情况下,风险只能由持票人承担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讲,让违法行为人的直接后手负担风险,有助于警示所有的取得票据之人,告诫他在接受他人转让的票据时要对直接转让人进行适当的调查了解,不能将堵截漏洞的责任全部推给付款人。

  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这方面与票据伪造相同,恕不赘述。

  3.变造前的签章者(被变造者)负担风险的可能性。通常的被变造人仅依据票据上原来的记载事项(10万元)负票据义务,但如果某一位被变造人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比如将自己的票据故意提供给他人允许其改写;或者将自己的票据委托给一位公认的品质恶劣之人保管,结果被该恶劣之人改写;或者能够防范但疏于防范导致变造等。在此类情况下,该被变造人应按照改写后的记载(100万元)负票据义务。

  4. 变造后的签章者负担风险的可能性。 这类签章者应负改写后(100万元)的票据义务,该义务本身就足以构成风险,因为签章人取得票据时支付了相当于100万元的对价,在转让该票据时, 又得到了相当于100万元的对价,在经济上已经平衡,但由于变造的存在使得票据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转而行使追索权,该类签章人依法得对该持票人负起义务,倘若某一位负了义务的签章人之前尚有签章人并且该签章也在变造行为之后,风险就有了转嫁的可能。依次转嫁直至变造之后的第一位签章人。他往往是从变造人处直接取得票据之人,自然成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