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5~326页。
4 见樊纲:《渐进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页。
5 该说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因破产宣告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这些财产的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
6 合同未届履行期限破产人向相对人履行的,如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依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构成无效行为。
7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并无此概念,但大陆法系债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之极为相似。此处只以预期违约制度为例作一分析。
8 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148页。
9 期间之长短应依相对人面临的风险系数的大小而定,但也应给破产管理人必要的考虑时间。
10 合同已到期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清算组也应遵守相对人所定之催告时限。理由同前,此不赘述。
11 日本、德国立法采第一种作法。见日本破产法第47条第7项和德国破产法第59条第1款第2项。两相比较,德国又将此类财团债权置于比其他财团费用和债团债权优先的顺位,见德国破产法第60条第1款;日本于破产废止时,对财团债权则按比例分配,见日本破产法第51条第1款。
12 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 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61页。
14 德国破产法的此项规定与其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并不一致。
15 引自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77页。
16 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377~378页。
17 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52页。
18 清算组的管理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在法理上构成财团债务。
中国民商法律网·韩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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