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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地亚”商标维权一审胜诉
www.110.com 2010-07-08 16:34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二中院获悉,该院对“卡地亚”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简称依诺公司)和北京裕隆依诺经贸有限公司(简称裕隆依诺公司)停止侵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卡地亚公司)“卡地亚”、“Cartier”注册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公司分别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依诺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16万元,裕隆依诺公司赔偿1.1万元。

  2007年6月,卡地亚公司受让取得 “Cartier”、“卡地亚”商标。依诺公司是一家从事陶制品生产的企业,于2009年3月受让取得“依诺”商标。裕隆依诺公司系依诺公司的北京经销商。

  卡地亚公司诉称,公司发现依诺公司从2009年起生产了一款名为“卡地亚系列”的瓷砖,并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商品展示牌、商品标签及宣传册上擅自使用“卡地亚”、“Cartier”标志,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该公司在其网页上多次发表与卡地亚相关的宣传文章,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自己有特殊关联。故请求法院认定“卡地亚”、“Cartier”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在媒体上公开说明事实,消除影响;依诺公司赔偿50万元,裕隆依诺公司赔偿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Cartier”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瓷砖产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别不同,但在依诺公司经营、裕隆依诺公司销售瓷砖过程中,两公司均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卡地亚”、“Cartier”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涉案驰名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依诺公司在其网站上、裕隆依诺公司在商品展示牌上宣传依诺牌瓷砖时,擅自借用卡地亚的成功发展历史和卓越品质等内容,使公众发生混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卡地亚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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