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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公司状告“联想啤酒”
www.110.com 2010-07-08 16:35

  安庆一家啤酒公司将“联想”注册为啤酒商标,被国家商评委审批通过。记者注意到,联想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联想”和人们熟悉的“回”字型图案,而安庆天柱啤酒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半圆右侧有“联想”的字样。

  安庆天柱啤酒贴“联想”商标并获国家商评委审批通过

  安庆一家啤酒公司将“联想”注册为啤酒商标,被国家商评委审批通过。而联想公司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因为早在1999年联想商标就被认定为“中国”。为此,联想(北京)公司将商评委和安庆这家啤酒公司告上法庭。 12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

  啤酒企业

  获得“联想”商标

  始建于1985年的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天柱”牌系列啤酒。 2001年4月,该啤酒公司向国家商评委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商品注册“联想”商标。公告期间,联想公司提出异议,但被商评委驳回,允许安庆天柱啤酒公司在其啤酒商品上使用“联想”商标。

  记者注意到,联想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联想”和人们熟悉的“回”字型图案,而安庆天柱啤酒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半圆右侧有“联想”的字样。但联想公司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此,将国家商评委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起诉到法院。

  观点

  联想公司:对方构成模仿

  12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联想公司认为,“联想”商标早在1999年1月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原告“联想”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原告商标的模仿,诉争商标申请人在明知原告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同时,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必然导致公众对来源的误认,淡化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联想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这份裁定书。商评委:两者不存在关联

  记者昨天了解到,经法院合法传唤,国家商评委和安庆天柱啤酒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

  据了解,国家商评委庭前提交答辩意见称,虽然“联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与原告“联想”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存在任何关联性。“联想”二字为常用汉语词汇,作为商标独创性较弱,虽然经过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与原告建立了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但“联想”作为商标并未因此具有较高独创性,更未与原告唯一对应而取代“联想”一词的原有含义。所以,当“联想”作为商标使用在啤酒商品上时,消费者不会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联。

  啤酒公司:注册不具有恶意

  针对“联想”商标之争,作为第三人的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具有恶意,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与原告“联想”商标使用商品所属领域不同,第三人不会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而获得不应有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原告利益。

  据悉,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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