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知名商标得消费者点头
www.110.com 2010-07-08 16:35
本报讯(记者 邵群)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刚刚送审并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明确,评知名商标得消费者点头,3年内必须无重大、有效投诉才行。
根据这份送审办法,申请认定知名商标须为有效注册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完善,3年内无重大、有效投诉;同时,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其主要经济指标和广告覆盖面、广告费用和持续宣传时间,在同行业中均需居前列。此外,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其实际使用标识和范围,须与《证》核准的标识、核定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限已满3年,转让的自转让公告生效之日起连续使用期限已满3年等。
知名商标不搞“终身制”,每3年就要“刷新”1次。办法规定,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可提出复评认定,通过复评认定的,由市政府重新公布。
记者了解到,评上知名商标的,即可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牌匾、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展览中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也可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要求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的,应在《许可合同》中注明。此外,认定知名商标后,如发现有核准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请求。
办法还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产品中掺杂使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超越使用范围,且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损害消费者利益一律“摘牌”,凡被撤销知名商标的,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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