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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在这儿,商标权限行(2)
www.110.com 2010-07-08 16:35

  鄄城鲁锦公司为证明“鲁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举出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报纸杂志的报道、文章,山东省及济宁、菏泽的地方史志资料,有关的工具书、出版物和各类政府文件等。

  山东鲁锦公司为证明“鲁锦”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也提供了一些新证据,比如,1984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史》,以此证明丝织物锦与棉织物斑布等物品的特点,说明“鲁锦”指代棉制品不科学。山东鲁锦公司还提交了济南中恒商城“苓子老粗布”宣传彩页,用来证明山东其他经销老粗布的相关公众不是称“鲁锦”,而是称为“老粗布”。

  鄄城鲁锦公司认为,从科学的角度解释锦与棉,在专业界有分歧,这和认定是否是通用名称没有关联性。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简称、俗称及缩写等,一个商品不是只有一个通用名称,称为“老粗布”或“土布”,与“鲁锦”是通用名称之间并无矛盾。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山东高院作出如下认定:

  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因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而得名,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1986年8月20日,由山东省经委、省妇联、省艺术学院、省二轻厅等有关单位参加筹备工作,在北京民族文化宫又举办了“鲁锦与现代生活展”,在首都北京引起强烈反响。1986年前后,《人民日报》、《中国美术报》等报刊发表关于“鲁锦”的专题新闻,山东电视台于1986年拍摄了《美在民间·鲁锦》的专题片,中央电视台也拍摄了《鲁锦与现代生活》、《鲁锦开发的探索》等专题片。自此,“鲁锦”作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称,在各大媒体、图书上广泛使用。此后鲁锦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逐渐普及,并不断发展壮大。

  山东省及济宁、菏泽的地方史志资料中,在谈及历史、地方特产或传统工艺时,对“鲁锦”也多有记载。1990年6月,由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著的《山东风物大全》中写道:“土布织锦是流行在鲁西南地区广大农村的一种以棉纱为主要原料的传统纺织产品,也是山东近几年来经济开发的主要民间美术品种之一,它的新名叫‘鲁锦’。”

  2006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省文化厅、鄄城县、嘉祥县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鲁锦民间手工技艺”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国发(2008)19号中,由山东省鄄城县、嘉祥县申报的“鲁锦织造技艺”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鲁锦”在1999年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连线法官商标权存在权利限制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因为“鲁锦”被认定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山东高院认为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于玉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于玉告诉记者,任何权利均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到公共利益。商标权也有其权利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对应到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对商标权的保护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于那些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商标,但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认知情形的,应不属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对商标权人来讲,存在权利限制,对使用者来说,是一种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

  于玉对记者说,“鲁锦”这一名称不是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单独占有使用,而是适用于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的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在提到“鲁锦”两字时,人们想到的是一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传统悠久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织造工艺,用这种工艺织造出的纺织品,具有手工织造、纯棉质地、色彩绚丽、图案古雅、绿色环保、舒适耐用等特点。该名称下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工艺并非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明而成,而是由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的人们长期劳动实践而成;而且,该名称下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原料亦非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特定种植,而是山东地区不特定的广泛种植的棉花;再者,该名称下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消费者并非特定群体,而是普通社会公众。“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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