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指出,这种现象实际上是一种倒退。我国现行商标法所确立的是自愿注册原则。 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对工业商品强制注册;上世纪70年代的“工业30条”规定企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允许进入 市场,商业部门不许收购;80年代,为了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商标法规定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企业的商品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的商 标,也可以不使用商标。1982年修改商标法时仅对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2001年再修订商标法时解除了对药品的强制注册,仅对烟草制品 实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如今,内外贸的做法,等于用行政手段“修改”了“自愿注册”的法律原则,变相实施了强制注册,形成了无形的市场壁垒。
异议变成摇钱树
就在商标申请人备受漫长的商标确权周期的煎熬,被“商标壁垒”堵在市场门外苦不堪言的情况下,有一批“商标异议专业户”却异常的活跃。这些“专业户”有 的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有的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被异议人为能早日走出异议沼泽,只好花重金买异议人撤销异 议。法律设置的异议权成了他们的摇钱树。
实际上,这种商标异议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例如,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 异议。于是就使50个正在等待确权的商标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其中一个被提异议的企业,其商品因无注册商标被商场拒之门外,现已在仓库积压了上百万的商 品,企业领导急得上窜下跳。于是,这个企业千方百计、四处托人与异议人交涉,希望花钱买得对方撤销异议,但要求写出字据。异议人却表示:“我从不留字据, 咱们到商标注册大厅,你一手交钱,我一手交撤销异议申请书。”
目前,许多企业就是被这种“一手交钱、一手撤销商标异议”的“异议专业户”摆弄 于股掌之上,一边是被异议的商标,短时期内无法取得核准注册,另一边是没有注册商标,商品进入不了市场,为了早日摆脱困境,只好接受敲诈勒索。如此,也必 然使商标管理机关原本已经沉重不堪的行政审查雪上加霜,形成恶性循环。
是否设立简易程序
面对商标异议存在的问题,人们一方面抱怨商标管理机关行政效率太低,一方面又无可奈何。因为法律规定的异议制度本身没有问题,商标管理机关亦在努力提高审查效率,但是,也只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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