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发〔2004〕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起,对我州老年人的社会优待范围由原来的70岁以上扩大到65岁以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待范围
年满65岁以上文山州户籍的老年人,凭《文山州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州范围内均可享受社会优待服务。
二、优待内容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云政办发〔1999〕127号规定的优惠待遇。
三、优待条款的实施
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抓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服务行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和减免费政策,特别在参观、浏览、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对老年人要给予优待和照顾。凡涉及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都应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的位置,设“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老年人免费”的明显标志。
四、优待证的发放
《文山州老年人优待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由州老龄办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县老龄办填发。凡65-6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或户口证明材料,携1张大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照均可)到户口所在地老龄办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云南省高龄老人优待证》。《文山州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州范围内通用,《云南省高龄老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二○○四年七月六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06日 实施日期:2004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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