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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3)
www.110.com 2010-08-12 15:09

  ③ 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④ 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结算。

  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驻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2)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

  ( 3)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 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待遇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 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 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 难产的增加15日;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胎, 增加15日;

  (2) 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 为42日;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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