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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www.110.com 2010-08-12 15:25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由30天延长为90天,晚育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再增加90天;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我市调整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晚育可享受180天的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为9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再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按日计算,每天的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新参保单位以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提醒: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围产保健等被列入补助范围

  《办法》首次将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并发症列入补助范围;剖宫产补助费由过去的一例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期间,女职工因生育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围产保健)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围产保健费用的支付限额为每例350元。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每例800元,异常分娩(难产)每例10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每例1800元。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

  《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并发症如何界定尤为重要。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暂定为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急性脂肪肝、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有明确规定: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每例300元,急性脂肪肝每例600元,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达到输血标准的,每例600元。

  8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享受补助

  《办法》规定: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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