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加工食品安全 >
广东省质监系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www.110.com 2010-07-26 15:39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快速处理本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由于质量、卫生、包装等问题导致损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快速反应。

  1.5 适用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本省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置。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领导、全面部署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

  (2)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方案和措施;

  (3)调动整合本系统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协调、适时通报和总体保障机制。

  2.2工作机构

  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局食品监管处承担日常工作,食品监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各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应地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局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本行政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3 安全评估机构

  省局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评估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需要发布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建议。

  检验机构对应急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测预警

  3.1获悉途径

  (1)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

  (2)媒体曝光;

  (3)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报告或举报投诉。

  3.2 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系统有效畅通运行。

  (2)地市局应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整理、登记、上报等工作。联络员名单需报省局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需及时报告省局更新,并做好相关记录。

  3.3 评估定级

  省局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是否需要发布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具体意见。

  3.4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及危险程度进行分级预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共分四级:

  (1)一般事件预警(Ⅳ级)

  一般事件指:无明显危害,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可能存在潜在威胁,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较大事件预警(Ш级)

  较大事件指:存在明显危害,在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直接损害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重大事件预警(Ⅱ级)

  重大事件指:危害严重,在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并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死亡病例10例以上,有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地级以上市,已超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地方政府处置能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特别严重事件预警(I级)

  特别严重事件指: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大部分地区造成严重危害,并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省份或国家,已超出省局及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3.5 预警颜色

  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Ⅳ级)、较大(Ш级)、重大(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6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波及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7预警发布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分析评估的结果,对预警是否发布和预警的定级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局向社会发布预警。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以下简称《反应预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发布的预警,按《反应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措施

  4.1获悉信息及现场控制

  地市局获取信息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在两小时内进入现场核实信息以及做好现场控制,减少信息传达期间内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4.2信息报告

  事发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事发地质监局)应在掌握准确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上一级质监局及当地政府报告,并由地市局向省局报告;重大的、情况紧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直接向省局报告,省局即时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4.3现场调查

  事发地质监局在接到上级指示后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达事件发生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协助调查,及时收集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发生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对事件的处理进行现场指挥和督导。

  4.4执法处理

  (1)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2)对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实施查封、扣押并进行抽样检验;

  (3)对涉嫌有毒食品,责令生产者全部收回,并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收回全部涉嫌有毒食品,跟踪处理不合格产品,及时有效地遏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查清有问题食品的主要原辅料来源。

  对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对生产加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必要时向地方政府建议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5事后监测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各地市局应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本辖区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有关生产加工企业数量、规模、生产条件、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区域等信息,并及时向省局上报调查结果。

  (2)对涉嫌有问题的食品进行监测检验,比对试验;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安全状况。

  (3)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生产的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5总结分析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完毕后,事发地地市局要及时做好分析和总结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上报省局、当地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对事故原因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信息发布

  省局统一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及风险信息。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对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统一由省局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

  依据《反应预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风险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反应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预警解除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缓解、消除后,省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8 工作要求

  各级质监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不得懈怠。

  (1)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协调保障、技术支持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3)加大监管力度,预防类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9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件发生地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造成危害或恶劣影响的;

  (2)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救援和调查的;

  (3)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4)应急指挥失当的;

  (5)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