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四、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六、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七、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八、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九、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第五章、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有关费用
一、 环境监测费用
一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水质监测数据、三年内的土壤质量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结合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情况,由检查员确定补测的环境监测项目。环境监测可由申请认证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根据NY/T391~200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进行监测、评价。监测机构收取相应费用。
二、产品检测费用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确定产品抽检方案。企业可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根据申报产品执行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监测机构收取相应费用。
三、认证费
同一企业申报的同类别的第三个产品开始为系列产品,以下同。非系列产品每个产品8000元;系列初级产品每个产品1000元;系列加工产品每个产品2000元或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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