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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
www.110.com 2010-07-10 15:45

  登记的条件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涉外收养登记的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涉外收养登记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涉外送养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审查。对送养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公告。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公告,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人。公告期为60日。

  3、报送。公告有效期满,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人认领,省民政厅将《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送中国收养中心,同时转交经审查合格的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材料。

  4、通知。经中国收养中心向外国收养人征求意见,如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被收养人,省民政厅将《涉外收养通知》下达社会福利机构所属的民政局。

  5、登记。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来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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