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车船税 >
特殊情况下车船税税款怎样确定
www.110.com 2010-07-15 15:22

 “我是某财产保险公司办税人员,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中,会涉及短期交强险业务,还会涉及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和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强制保险,在办理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车辆交强险时,如何计算车船税?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怎样填写?”

  为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对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