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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扶持政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 (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6、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的,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给予10万元创业基金资助。其出国手续可以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7、外地软件人才进入西安软件园工作的,解决西安市户口,优先安排子女入学。鼓励软件人才到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3年内软件园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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