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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二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二、个人所得税

    1、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摘自财税字(99)45)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摘自鄂地税发[1999]226号)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摘自鄂税发[2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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