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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名牌产品奖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问题:我公司按照“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取得省名牌产品并获得名牌商标奖20万元。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 第十二条 规定“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县(市)、区企业,由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企业承担部分,可在税前列支。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 1、我要咨询的第一个问题是我公司取得的名牌产品商标奖20万元是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承担的10万元在什么情况下可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规定”大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按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并允许税前扣除”。 2、我要咨询的第二个问题是这里奖金有专项用途吗?还是只用于职工发的奖金?

    答复:1、根据税法规定,2007年以前,你公司按照《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财政给予的省名牌产品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的部分,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你公司应将该部分奖金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如果未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承担的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007年以前,大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按该名牌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的奖金,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还可作为争创名牌产品的基础性工作投入,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奖金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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