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可否认定为资源税扣缴
www.110.com 2010-07-15 1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
相关文章
-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税率是按所在地还是收购地
- ·矿产品按原矿数量计提资源税
- ·个体户资源税的纳税辅导——资源税税目、税率
- ·个体户资源税的纳税辅导——资源税的纳税人、
- ·个体户资源税的纳税辅导——资源税的征收
-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
-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
- ·资源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 ·个体工商户可以免征、减征资源税的主要项目有
-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
-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
- ·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税款的解缴期限
- ·资源税——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
- ·处罚个体户时应如何认定主体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