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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完善(3)
www.110.com 2010-07-15 15:08

  ⒊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从量计税,可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量”有储量、产量、销量三种。理想的资源税应以储量为计税依据,但是这种方法要求对应税资源的地质储量有准确的掌握,实践中不易操作,难度很大。而按销量计税,当产量大于销量发生积压时,这部分积压产品没有税收约束,则很可能造成损失和浪费。如按产量计税,这可以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企业“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资源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较之按销量计税的方法,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体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政策意图,促使开采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和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杜绝损失浪费。因此,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改为按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的数量计税。

  ⒋调整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税率的调整,既要考虑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可持续性价值,又应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程度大的资源高于普通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宗旨,重构税额幅度。

  重构思路为: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藏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反映资源的市场价值,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对其他资源则仍采用定额税率,统一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另外,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适当拉大税档之间差距。通过提高税负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

  同时,要提高税率的弹性和差别性,以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指标作为确定税率的重要参考指标。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此外,还要在资源开采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状况、不同开采率,以及资源产品价格的不同时期适当调节资源税率,为资源开采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适度的制度空间。

  ⒌切实提高资源税收征管水平。

  税务机关应根据资源税的特点,建立健全对应税税目进行有效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的机制,增强征管力度,提高征管水平,保证税收收入按时、足额入库。

  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同工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信息的变动,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协助其做好纳税工作,以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⒍出台适当的优惠政策,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资源循环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如在消费税中,可根据产品造成污染的程度进行课税,对高污染、高消耗的产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低消耗、无污染产品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在所得税中,对属于环保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环境治理企业和环保示范工程加速折旧;如在关税中对木材、竹材等环境敏感产品征收较高的出口关税,以限制其出口;相反,对进口有助于环保的材料、设备或其它货物可以采取较的低关税税率。

  四、结语

  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和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的逐渐显现,加上人们不断地向自然界的索取,我国许多宝贵的自然资源已经面临着枯竭的危险,资源现状更是不容乐观。因而,利用征收资源税收的手段对自然资源加强保护,以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繁荣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资源产品广泛的征收包含外部性成本在内的税,必将导致生产所需的原料价格上升,特别是对资源密集产品或污染重的产品而言价格上升幅度会更大,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指挥下,生产者必将主动进行技术研发、寻找替代资源、采用先进生产技术与设备、加强管理、降低消耗以减少对资源的需求,从而减缓资源开采的速率,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前提条件。价格变化的影响,必然促使消费者改变消费结构,倾向于消费资源消耗量小、污染小的商品。消费结构的变革,又必将传导到生产环节,进而形成经济的良性循环,最终使我国建立起循环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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