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重新修订(9)
www.110.com 2010-07-22 13: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查处理。
违反法律规定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实施的通用性规则,各司法鉴定专业可根据本通则和本专业的特殊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通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通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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