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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
www.110.com 2010-07-22 16:01

      精神疾病司法分三阶段:
      1、鉴定的提起程序。通常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或由相关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并委托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2、鉴定的实施程序。通常有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种类。
     3、鉴定结论的出具。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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