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
www.110.com 2010-07-22 16:01
精神疾病司法分三阶段:
1、鉴定的提起程序。通常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或由相关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并委托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2、鉴定的实施程序。通常有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种类。
3、鉴定结论的出具。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 上一篇: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 下一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对象
最新文章
- · 诉讼能力评定的标准
- · 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
- · 服刑能力与受罚能力评定标准
- · 诉讼能力评定的标准
- · 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
-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流程
-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对象
-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 · 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 · 精神分裂症概述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