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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对象
www.110.com 2010-07-22 16:01

  精神疾病对象: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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