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新型司法鉴定制度模式确立
经过4年多的改革实践,坚持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科学统一、权利与权力辩证关系的有机互动、权力与权力构成要素的合理配置三原则,结合中国国情,以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初步构建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模式。
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上,从有利于协调与统一司法鉴定的资格、资质、程序、标准,整合现有司法鉴定资源,实行统一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即由司法 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在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模式选择上,为弥补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价值缺陷,更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 正,宜选择司法官备鉴条件下的当事人启动制。在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模式选择上,鉴于法定鉴定人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确定性的优势,选择法定鉴定人制度 (或称鉴定权主义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模式的选择,是由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所决定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育的法律文化传统
与司法鉴定制度运行相关的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重专权,轻分权
在中央,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在地方,司法权由行政长官直接掌握。自北宋起,建立州县官亲自审案制度,县令的日常工作就是审案,司法与行政完全混为一体。① 在司法鉴定上,专司验尸的仵作的身份就是县令的幕僚;有的审判官员甚至兼做鉴定人,包公办案即是。
二、重刑事,轻民事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我国古代法律的第一要务无不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刑法的地位始终高于民法。在内容上,以刑事法律为主;在立法形式上,刑民一 体,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才刑、民分立。反映在司法鉴定上,司法鉴定活动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服务于、服从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上,忽视对于权利的保护。
三、重实体,轻程序
我国古代的立法没有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是把它们混合规定在一部门法律之中,到了清末才开始草拟民事、刑事、诉讼法典。
四、重口供,轻实证
在纠问式诉讼程序中,刑讯逼供是法定、普遍的审讯方式。周朝就认为口供是最好的证据,审问强调“听狱之两辞”,而且开始通过“肆掠”即刑讯获取口供。自秦起法律就规定有刑讯逼供,至唐刑讯更加制度化,刑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