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初审
办理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教育法制处
申报范围: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户籍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的学历,可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详见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2009年司法考试公告。
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制式证明,在现场确认报名时填写《保证书》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证明格式从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下载。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办理完毕业手续的人员,可以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领取毕业证通知书》,在现场确认报名时填写《保证书》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持补办的《毕业证明书》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方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三地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宜,详见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相关公告。
(6)为顺利完成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现场确认报名期间,体温发热到37.5度(含)或正患感冒、咳嗽的人员不要到现场报名点办理确认报名,请拨打本公告公布电话与我们联系,我们会设法及时予以办理确认报名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办理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一项;“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一)具体负责本地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
办理程序:
1、审验身份证、毕业证;
2、填写报名人员信息表;
3、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考务费,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一式四联、,票款分离;
4、录入人员信息;
5、报名人员信息经司法局确认、签章后上报省司法厅、司法部;
6、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的,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7、按照省司法厅规定的时间开始报名、结束报名。
所需资料: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2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采集照片;
5、户籍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及2份复印件。
承诺期限: 现场确认完毕即时发给准考证主证。
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7]133号),收取报名考务费260元/人。
联系方式: 济南市司法局教育法制处 办公电话:66608190,6660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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