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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七旬老人过斑马线被撞死 家属索赔18万
www.110.com 2010-07-10 11:32

 本报记者徐莹波年逾七旬的离休干部王老太在斑马线被公交车撞击致死,其家属向肇事司机及所在单位进行民事索赔一案,于4月10日在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肇事司机陆某未出庭参加庭审,被告人桂林市公交集团公司表示愿意承担陆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做出判决。

  事件回放:七旬老人斑马线上被公交车撞死

  2006年7月6日上午10点,年逾七旬的离休干部王老太在七星区龙隐路老干休养所门口路段的人行横道(斑马线)横过马路时,被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此的98路公交车撞倒在地,造成老人当场死亡。(详见本报2006年7月7日一版《七旬老人走斑马线被公交车撞死》一文)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详细勘察后,于7月10日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最终认定,公交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陆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撞人的经过。检察机关经认真调查后,对肇事公交车司机陆某提起了公诉。2006年8月18日上,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接到一审判决书后,陆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去年10月17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死者家属:不满当事人冷漠,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王老太的女儿陆女士认为,从事故发生后,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肇事司机陆某始终没有向自己和家人表示任何的歉意或慰问,更没有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其所作所为无形中加重了她和家人的精神痛苦;肇事司机所在的单位桂林市公交集团公司,也只支付了部分丧葬费和交通费。至今仍沉浸在悲痛之中的陆女士等亲属,对此十分气愤。她们认为,陆某的肇事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法剥夺了受害人王老太的生命,其行为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陆某的驾驶行为属于桂林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该公司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陆女士等将陆某及桂林市公交集团公司起诉到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王老太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住宿费、墓地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8765.5元;该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当天陆某未出庭

  4月10日上午,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老太被撞致死民事赔偿一案。身为本案肇事司机的陆某,当天没有出庭参加该案的庭审。在庭审时,陆女士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华认为,作为公交车司乘人员的被告陆某,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最起码的交通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陆某显然完全没能遵守该条规定,导致王老太在人行横道上被撞死,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被告桂林市公交集团公司在日常交通安全生产中未能依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客运责任制,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等义务。李振华说:希望被告能在这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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