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邱兴华案’被害人家属被忽略”余音未了之际,从最高人民法院传来利好消息: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这预
示着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正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完善国家救助制度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是通行的法治原则。通常认为,刑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强调通过公诉与裁判惩治社会秩序的挑衅者。然而,近现代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实现了对犯罪的惩处,但在社会关系的恢复尤其是被害人损失的弥补上渐显力不从心。随着国家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人本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犯罪不仅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更是对被害人个体的侵害。认识的回归使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关注的重要内容,相关制度设计也成为衡量各国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但遗憾的是,我们在强调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并未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给予应有的重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对犯罪被害人救济补偿制度。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附带民事的刑事判决是否能够执行,却往往是一个未知数。例如在马加爵案中,对受害人家属判决出的8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就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条。而在邱兴华案中,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家属也因被告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陷入无底深渊。即便碰上有偿付能力的加害人,可能得到法庭确认的赔偿通常也只是杯水车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针对直接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透过受害人那一张张为日后生计而苦楚不堪的脸,我们不难发觉国家制度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的滞后。
早在1948年,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就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1963年,世界上第一部《被害人赔偿法》在新西兰通过,此后,英国、瑞典、法国、日本、韩国、美国一些州都先后建立了被害人补偿制度。1985年,联合国又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可见,对刑事被害人给予救助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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