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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2)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案例二:“何伯泉”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1623366号“何伯泉”

 

1、当事人的主张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何伯权”是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在何伯权先生的率领下,名不经传的“乐百氏”商标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和社会也给了何伯权先生担任中山市人大代表,获得广东省优秀乡镇企业家、广东省第一线有突出贡献共产党员、全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全国保健品行业著名企业家、广东省优秀青年企业家等称号。随着媒体的大量宣传报道,何伯权先生已成为社会公众人物。被异议人未经何伯权先生同意,擅自修改其姓名后在“饮料、矿泉水”等商品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何伯泉”,侵犯了何伯权先生的姓名权,也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此外,被异议人在同一天还将在饮料、矿泉水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娃哈哈”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庆后”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更加证明了被异议人故意盗用和篡改著名企业家的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企图达到欺骗消费者和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商标“何伯泉”的创意为:被异议人地址比邻涡河,水如清泉,而“伯”资为“伯仲叔季”中的“伯”,含义为“第一”。被异议商标便于识别和保护,具有自己的创意,以异议人毫无联系。而且,“何伯泉”与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何伯权”存在很大的差别,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一种恶意行为,完全是牵强附会。

 

2、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何伯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矿泉水、汽水、果子粉、饮料制剂、茶饮料(水)、果汁、奶茶(非奶为主)、蔬菜汁(饮料)”。何伯权,1960年出生,在其经营以矿泉水等饮料为主业的异议人及异议人的前身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吸纳后获得多项荣誉。例如:1998年被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评为“第六届广东省优秀青年企业家”,1999年荣获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饮料工业突出贡献奖”,2001年荣获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授予的“‘九五’期间广东省食品行业著名企业家”称号。1999年前后,《证券时报》、《新周刊》、《新时代画报》等报刊杂志对何伯权先生及其经营的企业进行了报道。以上事实有异议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相关证书及报刊杂志的复印件予以证实,由此可以认定何伯权先生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对此也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何伯泉”与何伯权先生的姓名仅一字之差,且读音相同。而且,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庆后的姓名完全相同的另案被异议商标“宗庆后”,足以证明其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也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允许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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