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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行为能否侵害姓名权(2)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二、姓名权主体在诉讼中死亡,其权益能否被继承

  姓名权是一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因而具有专属性,即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享有姓名权,权利人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其姓名,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这是理论界的通说。但不能以此否认本案中原告继承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公民的死亡意味着肉体和精神的消亡,但是,死者生前享有的姓名权并未随其肉体和精神的消亡而消亡,被告在原告生前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并不随原告死亡而消失,此部分民事权益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这与直接继承姓名权不同。本案中,法院针对诉讼中姓名权人死亡这一情况,允许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并向继承人赔偿损失是正确的。

  三、关于赔偿范围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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