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五:本案不适用限额赔偿相关规定
记者:客运公司在诉讼中,一直提出4万元的限额赔偿。本案是否应有限额赔偿问题?
王卉:关于限额赔偿,在以往的法规中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赔偿责任限额为不超过4万元。《民用航空法》第129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元。《海商法》第117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6666元。而我国《合同法》没有限额规定,第302条规定应当为全额赔偿责任的规定。
那么,本案究竟适用于哪种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看,特别法要优于一般法适用,但一般法要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分析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不像《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属于特别法。在与《合同法》(一般法)发生冲突时,我认为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且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该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应当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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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
客运公司如何转嫁风险
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王卉认为,该起事件,也给客运公司提了个醒,就是要研究怎样防止意外事件。除了精神病人以外,如车上出现抢劫怎么办?如果抢劫者伤及乘客,乘客还是会选择向客运公司赔偿的,到时客运公司怎么赔偿?
本案直接和最终责任者是精神病人董某,客运公司在承担了给张某的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了向董某的追诉权。但是董某是个农民,家境困难,很难支付这一大笔赔偿费用。据悉,该肇事车辆购买价值人民币50万元,之前,客运公司没有给该肇事车辆办理足额保险,只是投保了20万元的车辆保险,而20万元远不能支付受害者巨额的赔偿。
办理保险是客运公司转嫁风险的最好途径。在这方面,我国的航空公司起步较早。他们与保险公司联手,在出售飞机票时,向乘客宣传保险法律知识,同时出售保险,所以乘坐飞机的乘客大多会购买保险,以备在出现空难时,可以得到较多的救济。
据了解,现在的保险公司推出了许多关于车辆保险的业务,如可以通过投保“车损险”,在车辆肇事受损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还有客运公司可以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一般情况下,1名乘客的保险额可以在1万到10万元之间,具体由客运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确定。另外,客运公司还可以向航空公司一样,与保险公司联合,在出售车票时,同时出售意外伤害保险单等等,在乘客出现人身伤亡情况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费用,以此将风险转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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