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上一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下一篇:关于印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
相关文章
- ·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 ·重大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 ·重大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
- ·贵州平塘通报一起7年前重大医疗事故 已有64人
- ·诊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仍需担责任
- ·上海出台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管理规定
-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出台 5月1日正
-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 ·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 ·医疗事故罪疏忽大意过失的特点
- ·医疗事故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
-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国家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有何规定?
-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规定
- ·增设医疗事故处理基金规定
- ·增设医疗事故处理基金规定
- ·医疗事故尸检规定
- · 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 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援助所需资料
- ·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
- ·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 · 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
- ·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 ·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几个问题
- · 医疗事故医院拒赔患者可申请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