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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7 15:49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

  研究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就是研究在处理纠纷时,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对方承担,而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民事诉讼中不仅要对各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更需对其存在状态作出细致的证明。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事实都能查得清楚,这与诉讼的事后性、案件事实的不可逆转性、取证手段的有限性、人们主观认识的局限性等因素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可能存在是民事诉讼中无法消除的一种风险。而法官既不得因事实真伪不明拒绝裁判,也不能主观臆断,此时法官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办法是让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不利后果。事实真伪不明的可能性和裁判的必要性,导致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举证责任。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首先负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将所有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都加与原告,也是不公平的。首先这将导致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严重失衡。原告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收集和提供证据,而且要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反之,被告在诉讼中只需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只需提出反证,使事实再度陷入不明状态时便可胜诉。这样,被告就会因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获得好处和利益,这显然有悖于"依法裁判"原理,对原告也是极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预先按一定的标准和价值原则,将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适当的分配于原、被告之间,才能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总体上处于平等状态。其次是使证明活动复杂化,导致诉讼不经济。让原告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意味着原告需要对全部法律事实主张提供证据,这会使原告用于证明的时间、精力、费用大大增加,而被告只要以逸待劳,就可轻易地否定原告的某些证据。因此,从公正和效率考虑,也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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