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省涉案金额最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检视举证(3)
www.110.com 2010-07-27 15:49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机械的、错误的采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一般举证原则审理案件,显然忽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忽略了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坚持“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应注意的是,职工虽然任用人单位的总经理,但相对于用人单位上市公司而言,仍然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在这一点上与其他普通劳动者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应体现有利于职工的原则。其实,职工在被辞退并拒绝出具证明后,已经做了一个无助劳动者能做的一切,他多次打电话给用人单位人事经理姜某(为了保护自己进行了通话录音)交涉,后还通过香港律师行发律师信给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在穷尽私力救济措施未果后,迫于仲裁时效提起仲裁。
如果法院确定本案类型的举证责任由职工承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无法估量。就个案而言,将会严重地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更大范围而言,将是对所有无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纵容,并起到一个非常坏的导向作用,那就是口头辞退劳动者是逃避支付补偿金的最好方式。
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根据不同情况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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