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讯问的程序上,犯罪嫌疑入主要应掌握以下几条:(1)讯问人必须是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并不得少于2人。(2)讯问地点是冕押场所或传唤所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或住处。(3)讯问人应出示证件。(4)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5)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发现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补充或改正。(6)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自己书写供述。(7)不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自己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三、被害人如何面对询问
询问被害人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重要方法之一。被害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客观陈述案件经过、情节、细节,不应作夸大事实、或凭主观想象、推测、臆断的陈述,更不允许作伪证诬陷他人。被害人还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解案情的其他证人。
被害人接受询问时应掌握以下几条:(1)询问人必须是侦查人员。被告律师前来询问,被害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2)询问地点是被官人单位或住处,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内。(3)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以示身份。(4)询问时应个别进行。(5)不满18岁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四、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检查,这是获取物证的重要方法之一。
作为被害人,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为了确定被害人某些特征、伤情、生理状态,被害人应配合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对女被害人身体的检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被害人死亡,若死因不明,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被害人对勘验、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作为犯罪嫌疑人,应配合侦查机关进行勘验检查,不允许破坏犯罪现场。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某些特征、生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应接受侦查人员的检查。如果拒绝,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对女被告人身体的检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接受勘验检查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五、搜查
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犯罪嫌疑人应主动提交犯罪证据,供述共犯隐藏地点。遇到搜查,更应立即交出有关证据。对搜查者,被搜查人可要求他们出示搜查证,逮捕、拘留的同时进行搜查除外。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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