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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举证责任之实证分析(4)
www.110.com 2010-07-28 11:31

  本案中,张某2002年4月15日就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即使是县工商局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其最迟应当在2004年4月15日起诉,其在2008年才提起诉讼很明显超过了起诉期限,法院依职权对其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并无不当,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法院对起诉是否超过期限进行审查时,宜采取主动审查与被告举证相结合的方式,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1、在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阶段,发现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2、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起诉明显超过期限,且原告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4、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相关证据,该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且能够证明起诉超过期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5、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争议较大,且被告又无证据证明起诉超过期限的,则不应认定起诉超过期限;6、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起诉超过期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文献:

  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甘文著:《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余卫民、邓成明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武陵区人民法院:戴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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