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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有权降低土地补偿款吗?(2)
www.110.com 2010-07-05 16:47

  按照“51号文件”的规定,龙口市是无权制订补偿标准的,因该市是县级市,下边不设区,只设乡镇,有权制订标准的应为烟台市,其下设区、县、市,龙口市隶属烟台市。

  龙口市物价局对此的看法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51号文件”中指出,各地在新标准出台前,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调整重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所以依据该文件制订的“47号文件”是符合上级规定的,也是适用引黄工程的。

  记者翻开“51号文件”,找到第五条,其全文是: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按照记者的理解,文件中的“新标准出台前”,应该是指2004年6月1日起执行“51号文件”,至2004年12月底前制订出新标准,这段时间最长不过7个月。烟台市是否根据省里的要求制订出了新标准?如果制订出来了龙口市缘何不适用?如果没制订,那么烟台市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是不是便成了龙口市有关部门“越权作为”的理由?

  可以讲,农民并不关心政策是如何制订的,他们只关心能否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李汝龙为什么主张要依照2004年出台的“51号文件”,因为它的主旨是要提高补偿标准;他为何反对龙口市制订的标准,因为它适用1999年出台的“314号文件”的标准,而且是“就低未取中不就高”,果树的盛果期、初果期的补偿标准分别是:200至400元/株、120至260/株,龙口市制订的补偿标准分别是200元和120元,可以说是“低得不能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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