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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7)
www.110.com 2010-08-02 13:19

  保险福利费用留在本企业,用于职工在职期间的医疗、保险及有关福利费用。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交由负责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和待业保险的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物价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当地财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确定。

  (一)为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成本;

  (二)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办费;

  (三)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

  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下列差额,作为利息支出或收入,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贴现应收票据时,实得款额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二)贴现应付票据时,实得款额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在票据到期偿付时计入有关费用;

  (三)发行债券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平均摊销;

  (四)以债券进行投资,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者放款的年末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列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从当期管理费用中扣除;收回已经确认的坏帐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前款所称坏帐损失是指应收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或因债务人死亡,其遗产不够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无法收回造成的债权损失。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维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其中金额较大的支出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企业使用场地,须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场地使用费,列入当期的费用。企业使用海域,应按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缴纳海域使用费,并进行摊销。

  企业使用的场地(海域)如由中方投资人以场地(海域)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其价值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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