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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资企业投资者资格纠纷(4)
www.110.com 2010-07-31 17:37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开发协力公司董事长奥山道夫到香港找华亚公司董事长肖继新,以开发协力公司的名义请肖继新帮他们落实在中国海南岛搞高尔夫球场项目。此后,奥山道夫多次带不同的人到三亚考察。1995年8月25日,都市工程公司和日本国空气室股份公司作为甲方,香港星万有限公司和华亚公司作为乙方,开发协力公司、日本国金商又一股份公司、日本国库里修纳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就在中国三亚红塘湾投资兴建高尔夫球场和高级别墅事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的主要内容是:甲方作为开发项目的投资公司,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资本和有关费用。乙方作为合作开发项目的总代理公司,受甲方和丙方的委托,处理甲、丙方与三亚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居民关系,并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丙方作好日方(甲方)与三亚方(乙方)的调整关系,甲方的各种决定来不及联系时,由丙方与乙方联系。该意向书还规定:有关费用的请求方式和手续费以及基本建设期间的任务分担要经甲、乙、丙三方再协议而定。

  1995年10月27日,开发协力公司与三亚市人民政府签订《兴建高尔夫球场使用土地预约协议书》,约定三亚市政府将位于三亚市天涯镇红塘湾1250亩土地出让给开发协力公司兴建高尔夫球场;开发协力公司委托华亚公司与三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事宜。1995年11月15日,开发协力公司向三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成立外商独资企业--贵宾俱乐部。同年11月2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三亚红塘高尔夫球场项目改由开发协力公司承接兴建。由于该项目原由泰国某公司兴建,而且已于1993年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立项,因此三亚市政府办公室于1995年11月24日通知各有关单位该项目已改由开发协力公司兴建,要求有关单位尽快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将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定为1995年4月28日。开发协力公司作为申请人(投资者)向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了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全套文件。儿玉利行(又名儿玉俊幸)作为申请设立的贵宾俱乐部的董事分别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和《公司章程》上签名。这两份文件均写明贵宾俱乐部的投资者是开发协力公司。奥山道夫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出资证明书”(原判和被上诉人将其称为资信证明)系都市工程公司于1995年11月14日出具的,证明都市工程公司在日本国银行有存款46703.1762万日元,并写明上述存款是“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亚市用于旅游开发的投资资金”。三亚市政府以“市府外企函(1995)29号”批复,同意开发协力公司在三亚设立贵宾俱乐部,并批准其所报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的投资者为开发协力公司,法定代表为奥山道夫,注册资本397万美元,投资总额3529万美元。海南省人民政府依审批程序签发了“外经贸琼外资字(1995)505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开发协力公司作为投资者,设立贵宾俱乐部。三亚市工商局根据该批准证书,给贵宾俱乐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批复、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均倒签为19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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