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管理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2)
www.110.com 2010-08-02 14:00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业务工作相结合、思想教育同严格管理相结合、精神鼓励同物质鼓励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注重发挥中方领导干部和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把身教同言教结合起来。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中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和形式要灵活、多样,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做到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群众性的教育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必须占用生产时间的,要征得企业行政领导的同意。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协同配合,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企业党组织要注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工会组织要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中方行政领导干部,要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结合生产经营业务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支持党、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为了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及工会、共青团组织。党、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应与其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党、团组织一般不设专职人员,党、团组织负责人可由条件适合的企业领导干部、企业的部门负责人或工会干部兼任。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在取得外方的理解和支持后,本着精干的原则,可设置必要的少量专职政工干部。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要符合“四化”要求,由懂政策、懂业务、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善于同外方人员合作共事的干部担任。企业行政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治工作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经验,运用典型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在部署、安排工作时,要充分考虑这类企业的特殊性,切忌“一刀切”。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创造出一套适合这类企业特点的工作经验和办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