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原从居民户口中招聘的人员,凭企业发给的“退工通知单”和本人的户口簿去居住地区的劳动服务公司注册或办理劳动就业登记。原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仍回农村劳动。原系中方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招聘录用的,由上述单位凭“退工通知单”另行安排工作。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还可凭学历证明去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处申请登记。
十、合营企业中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系本市居民户口,已去劳动服务公司注册或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十一、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标准,以合同制职工离开合营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基数,如基数超过合营企业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一律按全市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计算(现每月为八十五元)。按以下办法发放:根据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工龄不足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凡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第一至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工龄不足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发给待业救济金时应扣除合营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的月份,按月发给的待业救济金,如低于三十元的,一律按三十元发给。
十二、待业职工在做临时工、季节工期间,暂停发给待业救济金,期满重新待业的,仍可按原救济期限,继续领取待业救济金。
十三、凡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内患病的,可在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地段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并可向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报销百分之七十的医药费,少数负担百分之三十有困难的,可以酌情补助。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给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一)未经合营企业同意自行离职的;
(二)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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