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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芳与徐小燕相邻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0 17:4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渝北法民初字第3833号

原告王兰芳,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安汽车责任公司职员,住xxx。

委托代理人饶敏,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燕,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xxx。

委托代理人汪昌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兰芳与被告徐小燕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希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03年被告开始在“长安华都”栋1—1经营棋牌、麻将、品茶、休闲等,2004年被告又将营业场地展到5栋2—1号。被告经营的“龙源茶居”主要是以打麻将为主,白天到夜间机器麻将的搅拌声、手搓麻将的洗牌声、凳子的拖动声、友激动的尖叫声、争论声等等,严重影响了周围的邻居,也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为麻将扰民一事多次想有关部门反映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本案诉讼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有营业执照;被告在经营中采取了相应的隔音处理,并未产生噪声污染,被告的行为也未对小区安全造成危害;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04年起被告在“长安华都5栋2—1经营“龙源茶居”,内设有棋牌、麻将、品茶等业务,由于麻友在玩麻将时,麻将所产生的声音,凳子拖动的声音,以及麻友所发出的声音,原告认为上述声音已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已构成噪声污染,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2006年10月21日原告自行委托长安公司精密机器厂环境检测站对被告经营的“龙源茶居”的噪声进行了检测,现原告以被告经营的“龙源茶居”的噪声已构成污染,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重庆市华都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说明、被告的申请、照片以及庭审笔录等,随案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本案围绕被告经营的“龙源茶居”,所排放声音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一焦点进行了审理,原告举示的自行委托的长安公司精密机器厂环境检测站检测结果作为噪声污染的证据,未被告法院采信,其原因是委托人与检测单位同属一个公司,该结果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环境噪声污染的鉴定,应当由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因此,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要件,本院未予采信。本院就“龙源居”,所排放的噪声是否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责令事人限期举证,但在举证期满后,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此,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告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经营的“龙源茶居”所排放的噪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亦无法确认“龙源茶居”所放的声音是否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因此,对原告诉请的请求,因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兰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5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希娟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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