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计算机网络运营秩序的保护
根据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中国对于计算机网络的经营活动实行限制进入的政策。该条规定,互联网络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或者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
根据中国刑法典第28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三)关于计算机资产的保护
1.关于计算机网络硬件的保护
针对计算机网络硬件的侵犯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
(1)盗窃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行为;
(2)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的行为。中国有学者认为,盗窃、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行为,事实上也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因此,建议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中,增加关于物理破坏的行为。通行的观点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盗窃、破坏网络设备同时侵害存储数据的,应以数罪并罚或者牵连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网络硬件中存储数据极具价值之情形下,上述方法均有处罚过轻之嫌。
2.关于计算机数据的保护
这里的计算机数据,是指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各种计算机数据。关于计算机数据的侵犯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1)盗窃; (2)诈骗; (3)非法复制; (4)破坏。其犯罪对象主要是电子资金、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由于计算机数据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的属性的不同,侵犯手段的不同,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侵犯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可以以计算机数据表现的利益,几乎都可以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应当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是,由于除计算机软件外,中国并无关于计算机数据确切地位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具有相当的难度。
- 上一篇:英国成为网络犯罪重灾区
- 下一篇: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
相关文章
- ·【中国互联网状况】依法打击网络犯罪
- ·网络犯罪的现状
- ·网络犯罪管辖现状
- ·网络空间的刀光剑影——中国计算机犯罪实体法
- ·歌曲《中国2008》网络下载侵权案开审
- ·中国版权协会:网络不能再吃纸媒的"廉价大餐
- ·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倡议书
- ·中国高压打击网络侵权 关闭非法网站逾三百
- ·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现状
- ·文化部发布《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白皮书》
- ·中国LED专利的现状和对策
-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 ·中国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 保持高压反
- ·“中国第一网络美女”张雨绮 拒付400万违约金被
- ·中国毒品犯罪活动呈发展之势禁毒面临新的挑战
- ·上半年中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4
-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发
-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
- ·中国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 保持高压反
- ·胡延平:谷歌退出 腾讯是中国网络最大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