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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
www.110.com 2010-07-13 16:27


  第三,这样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情势的变化。现行《刑事诉讼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并颁布的,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将外国人犯罪 的刑事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但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不会给中级人民法院带来太大的工作量。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这我 国的社会发展和法制状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但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得到了很大提高,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 中国,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大幅度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立法者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时所考虑的因素已不复存在,故继续保留该规 定已不合时宜。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过程中,取消第二十条第(三)项,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也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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