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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的解释

  偷税罪弱化为逃避纳税罪

  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幅度较大,主要变化有三处。一是取消了“偷税”的概念,用“逃避缴纳税款”概念取代,预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罪名修订中将会以“逃避纳税罪”取代“偷税罪”。二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由原先的列举式变为概括式,即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取代原先的详细行为描述。三是增加了逃避缴纳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除外规定。原先偷税罪的“偷”字定义显示了对此类犯罪的较强的法律否定,而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既有恶意的,也有出于其他动机(如企业扩大经营)而逃避的,还有过失漏税的,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很多国家对逃税问题并不采用严刑峻法,而一般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原则。例如,美国一年的涉税行政处罚大概是490多万起,但是定罪的不足2000起。中国经济正处在高速成长期,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瓶颈,因此实践中一些中小企业的确存在不规范纳税、逃避税收的问题。但这与恶意抗法、故意欺诈、有意隐瞒的偷税行为有主观恶性的差异,法律应对此类涉税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纠错或缓冲机制。故刑法修正案设定了一定的不追究条款,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的逃税者不能享受这种宽大处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提至十年

  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此次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犯罪有所差别。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官员亲属及离职官员收财物将获刑

  现行刑法第388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规定。

  单位可作为窝赃销赃罪的主体

  与窝赃销赃罪至少存在五个明显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窝赃销赃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并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清洗犯罪所得资金;后者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实施了对赃物进行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中的某一行为。三是一个侧重于钱、一个侧重于物。四是洗钱罪改变了钱的来源与性质,窝赃销赃罪只改变了物的地点。五是犯罪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赃销赃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了《刑法》中所有犯罪的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有七条对于基金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

  刑法修正案对于基金行业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这是首次在刑事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到基金管理公司。今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首次将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明确规定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此次《刑法》修正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多款条文可以直接适用于基金公司,特别是在第一百五十八条增加的一条对基金公司很有针对性,虽然在增加的第一款中没有明确提到基金管理公司,但因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所以“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两个条件已经将基金管理公司涵盖在内了,在新增加的第二款中明确提到了基金管理公司。

  其次,新刑法中多条规定直接规范到基金公司的核心业务,将有效阻止基金行业内违法行为的发生。修订后的刑法还在以下几个方面涉及到基金公司,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如果基金公司在投资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基金公司处以罚金。

  最后,刑法修正案有几条是专门规范上市公司的,通过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操纵证券市场、行贿、受贿等方面犯罪的规定,有效防止了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发生,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对象的优化和基金业绩的提高,关系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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