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浙江、湖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减为,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院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